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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强化标准引领 推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

2025-04-01 20:38

信息来源:

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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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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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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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北京交通大学信息管理理论与技术国际研究中心(ICIR)教授 张向宏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2024年10月28日,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并专门设立数据基础设施标准工作组(WG6)。202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指引》,提出建设“高速互联、高效调度、开放普惠、安全可靠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以标准为引领,建设横向连通、纵向贯通、协调有力的全国一体化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正式启幕。


标准是数据基础设施的关键支撑

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是数据基础制度和先进技术落地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保障数据安全高效流动的重要支撑,由流通利用设施、算力设施、网络设施、安全保障设施和应用设施组成。构建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可以为建设高效流通的流通利用设施、高效调度的算力设施、高速互联的网络设施、安全可靠的安全保障设施,提供建设引领和支撑。

(一)标准是数据流通利用设施的基础

当前,数据资源“供不出、流不动、用不好”现象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统一标准规范,各地区各部门在长期信息化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系统和平台相互割裂,难以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制订统一接口、标识、目录等标准规范,并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基础设施,不仅能保障数据“采存算管用”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有效衔接,而且能实现数据资源跨系统、跨领域、跨层级互操作,实现数据资源的高效畅通流动。

(二)标准是数算一体算力设施的前提

当前,算力设施在资源布局、区域分布、绿色安全等方面还未形成全国一体化分布格局,通算智算超算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算力与算法数据之间、算力与电力之间、算力与安全之间的失配错配现象普遍存在。通过制订全国一体化算力调度与监测标准,构建多元异构、高效调度、智能随需、绿色安全的高质量算力供给体系,夯实数据资源高效流通的算力底座。

(三)标准是数网一体网络设施的基石

当前,不同终端、平台、专网之间还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和高效传输,数据传输能力不足、成本较高、难以互联等问题还普遍存在。通过制订网络传输服务能力相关标准规范,可以构建泛在灵活接入、高速可靠传输、动态弹性调度的数据高速传输网络,奠定数据资源高效流通的网络基础。

(四)标准是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的根基

当前,数据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需求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传统的网络攻击、信息窃取方式不断翻新,数据基础设施的威胁挑战日益严峻;另一方面,随着数据要素化进程加快提速,数据流动范围和速度不断加大,数据在流动过程中的动态安全成为新的课题。通过制定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标准和数据流通利用安全标准,可以构建起整体、动态、内生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数据的可信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的构成

数据基础设施标准由基础共性标准、行业应用标准和安全保障标准等构成。

(一)基础共性标准

基础标准也称为通用标准,是指各地区各行业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各参与主体,以及其他标准应遵循的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统一接口要求等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包括基本要求、建设指南、参考框架、技术要求、规范、用例等。当前,全国数标委已公布了11项拟研究制订的数据基础设施基础标准,包括枢纽节点公共传输通道网络传输服务能力基本要求、算力网一体化监测调度平台建设指南、数据基础设施参考框架、互联互通基本要求、数字身份管理和接入规范、标识管理规范、接入连接器技术要求、数据目录描述规范、数据基础设施用例、可信数据空间参考架构等。

(二)行业应用标准

行业应用标准是指数据要素赋能工业制造、现代农业、跨境数字货币、数字金融、智慧医疗、智慧交通、跨境物流、航运贸易、绿色低碳等各行业各领域多场景应用、跨主体复用过程中,依托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活动应遵循的标准规范。包括各行各业的数据采集标准、数据汇聚标准、数据传输标准、数据加工标准、数据流通标准、数据利用标准、数据运营标准、数据安全标准等。

(三)安全保障标准

安全保障标准是指依托于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采集、汇聚、传输、加工、流通、利用、运营等活动中,提供的防窃取、防泄露、防滥用、防破坏等动态数据标准规范。包括数据匿名化效果评估方法、数据匿名化实施指南、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区块链存证规范防护体系等。


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的实施路径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实施贯标、应用推广等也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需要全社会齐心全力,共同探索创新。

(一)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鼓励先行先试相结合。一方面要加快制定国家数据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制定统一目录标识、统一身份登记、统一接口要求等基础标准规范,夯实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智能调度、安全流通等技术基础;另一方面要围绕重要行业领域和典型应用场景,鼓励大胆创新,支持先行先试,及时将地方和行业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炼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标准规范,并推动技术标准规模化部署、系统化应用。

(二)标准制订与贯标实施相结合

既要重视标准质量更要注重应用效果。一方面要持续完善网络设施标准,不断优化算力设施标准,重点推进流通利用设施标准,创新发展数据安全设施标准,体系化推进数据基础设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标准的应用效果,彻底改变“重标准研究轻标准实施”的现象,加大数据标准的试验试点力度,在试验试点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三)基础标准与应用标准相结合

一方面要加强网络传输服务能力、算力网一体化监测调度平台、互联互通基本要求、数字身份管理和接入规范、标识管理规范、接入连接器技术要求、数据目录描述规范等基础标准的制修订和贯标应用;另一方面要面向电子商务、金融支付、跨境物流、航运贸易、绿色低碳、气象服务等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典型场景,加快制定数据在不同组织、行业之间安全有序流动,精准匹配、融合创新的应用标准。

(四)技术攻关与规模应用相结合

充分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双重作用。一方面要加快制定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数场、可信数据空间、数联网、数据元件等不同路线的技术标准,加大技术攻关力度,实现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的技术突破;另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励地方、行业和企业大胆采用数据基础设施相关标准和技术路线,通过大规模应用不断降低成本,实现技术和标准基础设施化。

(五)国内应用与国际推广相结合

坚持以开放包容态度开展数据基础设施标准制修订和贯标工作。一方面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制订一批、修订一批、应用一批,推进基础设施标准的制修订和在各地区各行业的推广应用,推动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尽快形成和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强与ISO、IEC、ITU等国际标准组织交流合作,选择基础好、通用性强、应用效果好的国家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并通过“一带一路”、“金砖国家合作论坛”、“中国-东盟合作论坛”等多边和双边机制,不断扩大数据基础设施标准应用范围,为全球数据畅通流动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