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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10-14 17:49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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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14 17: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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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快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七章四十条内容,主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机制、授权运营工作程序与条件、授权运营单位的行为规范、数据供给与应用、数据安全与管理、评估和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术语定义、工作职责、授权范围等。明确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权运营工作程序与条件。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提交、资格审查、协议签订等。各盟(市)可根据自身数据资源优势与特点,选择重点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授权运营单位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公共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应当按照应用场景提出受限开放的公共数据需求申请,经主管部门会同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一场景一清单一审定”原则审核同意后获取。

第四章:数据供给与应用。公共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市场调研,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挖掘应用场景。应用单位应当按照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公共数据产品及服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章:数据安全与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遵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总体要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实行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授权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授权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评估和退出机制。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综合评价与考核指标,负责对本级授权运营单位按年度开展运营绩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授权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障、绩效评价等评估工作。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