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04391C/2025-015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 文 号 | 内政数领发〔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604391C/2025-015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办公室 |
文 号 | 内政数领发〔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7 |
公文时效 |
发布时间:
2025-03-3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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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数领发〔202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一表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
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2025年3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一表通”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工作指引》要求,着力破解基层重复统表报数、重复采集数据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在基层减负和赋能基层治理中的支撑作用,实现基层数据“只报一次”,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表通”系统的运行管理、非涉密报表、未依法经统计主管部门审批的统计报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自治区“一表通”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通”系统),是由自治区统一规划建设,在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部署,打通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数据共享通道,赋能基层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系统,包括“一表通专题库”和“根数据库”。
(二)“一表通专题库”是指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按需归集、存储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形成的数据库。
(三)“根数据库”是指由自治区统一部署,存储“人”“房”“企”“事”“物”等高频共性数据的数据库。
(四)“数据表”是指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基于业务场景提出的数据需求表,表中数据来源于各数源部门权威数据和基层工作人员按照职能职责采集的数据。
第四条 “根数据库”数据优先从“一表通专题库”归集的部门业务数据获取,无法共享获取的数据,采用综合采集的方式“只报一次”。各部门通过“根数据库”共享应用“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数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数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动“一表通”系统建设、运行保障、应用推广和培训指导,制定发布“一表通”数据标准和应用规范。负责根据部门和基层数据需求统一发布“一表通”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按需归集部门数据,统筹推进“一表通专题库”和“根数据库”建设。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一表通”系统应用推广和培训指导,编制本地区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负面清单”,配合自治区数据管理部门做好“根数据库”数据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本级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业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部门统表报数业务,按照业务场景梳理编制本部门数据表,规范数据表名称、字段,形成每个业务场景全区标准统一的一张数据表,审核汇总本行业数据表新增、变更需求,对数据表进行统一发布和动态管理。负责根据本部门数据表,明确共享需求,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责任清单”,归集、治理本部门数据,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挂接数据资源,并对接“根数据库”回流的数据,做好本部门数据校核、治理、更新工作。
(二)盟市各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审核本部门及下级部门的数据表新增、变更需求,并报送至自治区本级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对接“根数据库”回流的共享数据,统筹指导本部门数据校核、治理、更新工作。
(三)旗县(市、区)各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的数据表新增、变更需求,报送至盟市部门进行审核。对接“根数据库”回流的共享数据,做好本部门数据校核、治理、更新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负责使用、查阅本地区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表,按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采集、维护、核实职责范围内的“人”“房”“企”“事”“物”等基础数据,对异议数据进行标注。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一表通”系统用户分为数据审核员、业务审核员、数据维护员。数据审核员原则上由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每个部门只能设置1人。业务审核员由本部门和单位业务负责人担任,每个业务场景可设置1人,数据维护员由承担本部门和单位具体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可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多人。
(一)数据审核员是本部门和单位数据审核、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一表通”系统管理,汇总并审核数据表新增、变更申请,开展数据表内部授权和跨部门授权。
(二)业务审核员负责提出本业务条线的数据表新增、变更申请,并对数据维护员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
(三)数据维护员负责提出职责范围内的数据表新增、变更申请,并更新维护数据表。
第九条 “一表通”系统用户账号的注册和变更由自治区电子政务基础服务平台进行管理,用户账号的职责和权限由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分级配置。
第四章 数据表管理
第十条 非涉密、未依法经统计主管部门审批的统计报表应当按照业务场景梳理形成标准化数据表,并通过“一表通”系统填报数据表,不得再以签名、盖章等理由要求基层报送纸质报表。
第十一条 “一表通”系统内的数据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授权、动态更新”的清单化管理机制,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数据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数据表的统一创建、变更、下线。各级各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共享使用权责范围内的数据表。
第十二条 旗县(市、区)部门在“一表通”系统内提出数据表新增、变更申请,由盟市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汇总、审核,统一提交至自治区本级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和确认。盟市部门提出数据表新增、变更申请,由自治区本级部门进行汇总、最终审核和确认。自治区本级部门根据最终确认的各级需求统一创建、维护数据表,无政策文件支撑的数据表不得新增。各级各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表的审核。
第十三条 数据表使用遵循“标准统一,普遍共享,全区通用”的原则,数据表字段分级授权给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各级各部门和基层工作人员均可共享使用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各部门数据审核员对数据表进行内部授权,按岗位职责授予本部门工作人员数据表字段查阅、编辑、导出等操作权限。
第十四条 对于不再需要使用的数据表,由自治区本级部门进行数据表统一下线。
第五章 数据治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对“一表通”系统内的数据表进行标准化治理,合并同类数据表、规范数据表和数据字段命名。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数据管理部门按照“一数一源一标准”原则,根据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明确数据治理、共享责任。
第十七条 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责任清单”落实数据治理、共享责任,强化本部门数据字段名称、定义、类型、格式、值域等标准化治理,提升数据质量,及时汇聚、更新数据。自治区数据管理部门将部门数据统一归集至“一表通专题库”。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数据管理部门在“一表通专题库”基础上,提取高频共性数据和数据表数据。形成全区统一的“根数据库”,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部门对接“根数据库”,获取职责范围内的共享数据。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用户岗位控制访问权限,明确数据表查看、操作范围。不得超职责范围提供和共享数据,遵从最小必要原则,严防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使用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用户必须设置满足安全要求的用户名和口令、注意保密并定期修改用户名和口令,严禁跨岗位越权操作,严禁借用、共用或盗用他人账号。
第二十一条 “一表通”系统实行全过程安全审计,在用户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实名认证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表新增、修改、查询、导出操作过程全记录、可追溯,并且采用数据加密和备份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未经审批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导出、删除系统中的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心数据资源服务处)